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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ys in U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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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/26, 一生難忘的經驗『印度婚禮』
- Nov 23 Fri 2007 21:55
11/21, 2007 ~ 11/30, 2007 神秘的印度
台灣海關弄手機的室,又被問新款手機的事,看來我們公司的產品越來越多人知道!匆忙回寄發票後,趕緊到登機口‧
候機室味道,錫克教人家眷,聽說錫克人在印度人口佔比雖然不多,但是都是經商階層‧頭巾聽說是包著睡,
華航服務很糟!餐車卡到我腳,裝做沒聽到‧
聽說印度20%婦女會就業‧
印度女孩,在加拿大念了三年書,很可愛,亂聊,還請我吃口香糖,不知是否睡太少口又異味,我趕緊拿出口氣清香劑在未來隨時使用,免得嚇到人!
到達德里機場,很擔心海關會對我的數十件polo tee盤查,幸好我拆掉又弄成小捲,所以過關,YA YA!入境跟海關的人都很nice 對著我笑!
check in 後,趕緊回組裝polo tee,一時又找不到辦公室,third floor 跟 first floor 真的很像‧大家各自離去,發覺路上人會看我,可能亞洲人不多吧,這是氣自己皮膚不夠黑!
生日晚餐是沒熟的泡麵,台灣的身體還不知道在印度.擋不住瞌睡蟲,頭痛中入睡. 因為泡麵沒熟小拉了一下,真是很棒的生日!應該永不會忘!也謝謝 SK 送我禮物,今年我送了幾份生日禮物出去,但是送人不一定人家會回送,這也算是經驗吧!你對人再怎麼真心也沒用,對方不領情還欣然接受,我一定要記得不要再浪費自己的心意了‧要對該珍惜的人好好付出跟珍惜!
印度人,這個地方人都很慢,但不是懶,就是慢,講話也機里咕嚕的,要很專心聽‧有時還是聽不懂!城市就是尚在發展中‧我對人多的地方都是抱著樂觀的,只要政府不會太爛,遲早會因為豐富的資源躍升強國‧
路上很少看到牛,牽手的男生也只看到兩次‧但是人就是多,到處都有人走路中,不管多偏遠,
早餐 飯店早餐,有好吃優格. 其他都是當地料理‧
午餐 麥當勞魚堡, 很晚吃中飯.忍不住吃了廠商N先生的午餐,N先生跟A先生都是素食者‧發覺很適應印度食物,對飲料也沒有不良反應,決定晚上來個印度美食大進擊‧
晚餐 傳統印度餐, 很晚吃晚飯. 到處是人‧跟澳洲、日本很不同‧
在廠商錫克高階主管跟A先生討論中,Nokia 跟 SonyErricson 誰是 number 1 似乎沒有結論‧
call center agent 從 USD400~600不等‧管理階層應該有USD 1~2000吧!還是不解,印度這麼貴但是薪水卻不高?
休格里ㄛ→印度謝謝
D 先生後車上有一隻老虎,印度人喜歡老虎嗎?
因為擔心事情沒做完,心理想起床,但身體檔不住周公攻擊,只好明早再弄了‧
飯店吃早餐,對帶來的泡麵跟餅乾很抱歉!
A 先生沒來,在 lobby 等待中‧
不知道要不要在床頭給小費?
網路一直斷線!
- Nov 22 Thu 2007 07:07
生日禮物-印度挑戰
生理時間有點亂, 身體搞不清楚是白天晚上,路上像我這樣不穿沙利的女生都沒看到.. 不過, 到目前為止還蠻有趣的..
- Oct 10 Mon 2005 17:49
談談簽名跟口頭在法律上的認定--要式行為
一、私法自治與契約方式自由原則
民法基本原則為「私法自治」,也就是說個人可以依照其自由意思形成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,例如:所有權自由,物的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的範圍內,可以自由使用、收益及處分其所有物;遺囑自由,個人在生前得以遺囑處分財產,決定死後其財產權之歸屬;契約自由,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,締結契約取得權利、負擔義務。契約自由的基本內容有四:
(一)締結自由:締結契約與否,由當事人自由決定。
(二)相對人自由:當事人得自由選擇與何人締結契約。
(三)內容自由:當事人得自由決定契約的內容。
(四) 方式自由:契約「原則上」僅依意思合致就可成立,不需要踐行一定的方式。例如:甲、乙口頭約定:甲將自己的「援外的世界潮流」一書賣給乙,乙支付甲新台幣 250 元價金,買賣契約即成立,不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,仍有法律上的效力。
二、「要式」法律行為之種類
絕大多數的民事契約並不需要踐行一定的方式,當事人間口頭約定即可成立生效,但在若干例外情形,法律仍強制規定應有法定方式,若不依法定方式者,依民法第 73條規定該行為「無效」(或者,如民法第422條後段視為不定期租賃)。這種例外情就是所謂「要式行為」。
依現行民法規定,「要式」大多指須採用「書面」的方式,例如:設立社團章程、設立財團的捐助行為(民法第 47 、 60 條)、一年以上不動產租賃契約(民法第 422 條)、合會的會單(民法第 709 之 3 條)、人事保證(民法第 756之1條第2項)、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(民法第760 條)、債權質權的設定(民法第904條)。
其他種類的「方式」,則多見於「身分行為」,例如:結婚(民法第 982 條:公開儀式、兩人以上證人)、夫妻財產制之契約(民法第 1007 條:書面)、兩願離婚(民法第 1050 條:書面、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、向戶籍機關登記)、收養(民法第 1079條第一項:書面,並應聲請法院認可)、繼承權拋棄(民法第1174 條: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,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)、遺囑(民法第1189條:書面等)。
另外,民法第166條之1規定:「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、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, 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。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,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、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,仍為有效」,但是由於本條規定對於不動產交易有重大影響,須等待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施行日期(目前尚未施行),目前以不動產物權之移轉、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的契約,仍屬「不要式」的法律行為(口頭約定仍有效力)。
三、「要式行為」使用文字之準則
民法第 3 條第一項規定:「依法律之規定,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,得不由本人自寫,但必須親自簽名。」所謂「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」即指「要式行為」,如果不是前述「要式行為」,就不適用民法第 3 條之規定。民法第 3 條第 1 項所謂「簽名」是否須簽全名?依據我國實務見解認為:不限於簽全名,僅簽姓或名者,亦生簽名之效力。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:「如有印章代簽名者,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。如以指印、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,在文件上,經兩人簽名證明,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」,應特別注意者,遺囑之中關於「代筆遺囑」民法第1194條規定:「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」,此為「法定特別要件」,所以「代筆遺囑」雖為要式行為,卻不適用民法第3條第2 項「以印章代簽名」之規定,是為例外。
- Oct 10 Mon 2005 17:47
陳維昭是台大前校長,他有幾篇文章很讚,這是我喜歡的學者之一....
讀者1O問-陳維昭
講義雜誌 林雅慧採訪 2005/9/15
陳維昭,台灣大學第一任遴選校長,台大醫學院教授,小兒外科和靜脈營養學權威。民國六十八年,成功執行台灣首例坐骨連體嬰忠仁、忠義分割手術而揚名國際。在台大擔任校長十二年期間,創立多項新制度,並拒絕政治入侵,確立校園中立新典範,台大學術風氣為之一新,對高等教育貢獻功不可沒。
1. 有同事以「標準天蠍座」形容你,你的看法是?
天蠍座的個性是堅持、固執,對擬定計畫則必然會實踐。但我發現自己和標準天蠍座有所出入。
對的事我會堅持,但並不會霸道或強勢。面對困難的事情我還是能輕鬆以對,和我相處過的教授常以「舉重若輕」來形容我。
我不太會去做「雖千萬人反對,吾往矣」的事情,例如在接任台大校長一職時,剛開始校內很多教授擔心我會把在台大醫學院裏的那套「教師再評估辦法」搬到台大,但我只是盡量溝通,讓大家去思考。結果兩年後,就在校務會議裏獲得通過,實施幾年來,對提昇台大的整體戰力多所助益。我覺得台大是一個很可愛的學校,這裏的教授自我要求很高,台大成功的動力就在這裏。
2. 從名醫到教授到校長,較大的挑戰為何?
擔任校長後得全心投入校務,不得不放棄個人最喜愛的醫學臨床工作,這是讓我較難以釋懷的部分。 其實在醫師和校長的兩種角色之間,我體驗出治病和管理的道理是相通的,就是一連串—— 發現問題、做出診斷、對症下藥、解決問題、後續追蹤的循環過程。
而好醫師和好老師也有著共通的特質,首先要有紮實的專業知識,第二是要有源源不絕的熱忱,第三是要有良好的人品。
3. 生命中最有成就感的事? 民國六十八年成功地分割了忠仁、忠義這對連體嬰。這是全世界的第四例,也是台灣的首例。他們滿月時,我就到中山醫學院去探視過他們,執行分割手術是在他們將近三歲時,中間準備的時間很長。我有好長一段時間都處於緊張狀態,甚至睡不好覺,壓力之大可想而知。
4. 心目中理想的醫病關係?
日劇《白色巨塔》不脫戲劇範疇,難免略顯誇大。有人說犧牲少數病患以拯救多數病患是可以接受的。此言我不能苟同。因為每個生命都是珍貴的,我們也沒有犧牲的任何一個生命的權利。在行醫過程中,我也體會到人不是上帝,縱使「謀事在人,成事在天」,還是得盡最大努力,失敗了也才能夠「無憾」。我在日本東北大學研修三年多,每當有病患過世時,醫師都會出面向家屬鞠躬道歉說:「對不起,我的能力不夠,沒能救活你的家屬。」病患家屬也會以感恩之心回答:「你已經盡力了,我們都很感謝你。」從日本回台灣後,我也曾試圖這麼做,卻遭到同事阻止,「千萬不能這麼講,否則就得小心挨告了。」
直到現在,我仍堅信日本的方式才是對的,醫病之間,若能多增一份同理心,就少一份不必要的紛爭。比較正常的社會應要以這種態度看待醫病關係。
5. 台灣高等教育的隱憂為何?
近年來,台灣大學在量的方面急遽擴張,在質的方面卻難以同步提昇,再加上教育資源分配困窘,這是目前高等教育的最大隱憂。在香港,每位學生每年能拿到一百萬元的補助,韓國是五十萬。我剛接任校長時,台灣平均每位學生可分配到二十幾萬;
前年,每位學生只能分配到十一點五萬元,將物價不停上漲的壓力衡量進去,匱乏的程度可想而知。坦白說,對台灣高等教育的發展,我心中抱持著擔憂的態度。
以我們鄰近國家為例,像是日本文部省在二○○二年提出「國、公、私頂尖三十」的計畫,選擇各研究領域中最好的三十所大學投注經費,要打造出「二十一世紀卓越中心」;
大陸的「211工程」以及隨後的「九八五計畫」,在二十一世紀,要成立一百所重點大學,還有十所大學是重點中的重點,在第一、二期的每三年額外給與北大、清大十八億的補助經費。反觀台灣,由教育部所提出的「五年五百億發展國際一流大學頂尖研究中心計畫」,到目前為止都還爭論不休,不知究竟會成怎樣的結果。
6. 從小名列前茅,有何獨到的讀書方法?
我念書不太有耐性,喜歡快讀。一本書我很快地就能讀完一遍,之後還會再反覆地讀第二遍、第三遍,直到整本書畫滿了花花綠綠的重點為止。就讀醫學院時期,室友的讀書習慣正好和我相反,他採精讀方式,一個章節要念很久。
某次考試前,我們一起念書,我讀完整本,他卻才讀完第一章,著實令他大吃一驚。高中時,我常和班上的一位莫同學一起讀書,高一時,我們就讀通了高二的數學;高二時讀通了高三的數學……這個方法真是不錯,提早讀通高一階的學問,回頭再看低一階的學問時,往往會有一種倒吃甘蔗的快感。有一次考物理,班上同學幾乎都不及格,只有我和他人各拿了一百二十分。
老師認為我們兩人的程度已經超越一百分的水準,這種鼓勵方式,也讓我日後對物理產生了無比的興趣。
7. 台大校長任內的美好回憶?
在擔任校長期間最快樂的事,莫過於看到學校得以進步、學術得以發展。過去台大每個學院都很獨立,為因應跨領域時代的來臨,在半年前由我發起了一個「跨院聯誼會」,由校長在午餐時間和大家一起餐敘,讓不同系所有了交流的機會,促進了彼此合作的可能。十二年任內,台大的論文研究,從過去每年發表五、六百篇文章到現在每年發表約三千篇文章,這樣的成長厚實了台大的學術地位。
我尤其最欣慰的是,在個人和同仁的堅持下,台大維持了學術自由、大學自主的理念。
初期也常因此而得罪人,但日子久了大家都能夠理解我的苦心,也還給了台大一個乾淨的學術空間。 另外,台大培育出很多優秀的學生,他們也讓我覺得榮幸。像台大「漁村服務社」的成員,每年都會挪出寒暑假到澎湖、金門等地進行公益服務,對社會關懷不落人後。福智青年社的同學喊出「愛與關懷是圓滿社會不可或缺的元素」,他們感動了我,讓我看到未來的希望。
8. 請試比較日本和美國的教育環境?
過去我曾經親炙日本和美國兩種截然不同的教育環境,美國的教育環境較優渥,學生不必事事躬親,教授只重視期末論文的發表;日本教育就比較「自助式」,所有研究的物品都得學生自己準備,教授則是對學生的學業、生活兩方面都很關心。 兩者相較,影響我較大的還是在日本的那段求學生涯。
日本教授對待學生就像是長輩對待晚輩般無微不至,動靜語默中都帶給學生莫大的影響。剛去日本求學時,教授認為我拿獎學金應該生活無虞,便鼓勵我專心從事研究。之後太太和兒子來到日本一起生活,教授考慮到我可能會有經濟壓力,便主動幫我安排兼職工作的機會,細膩的照顧,讓我備感窩心。
拿到博士學位後,有兩間醫學院邀我前去任職,其中一所要從講師做起,另一所則是可以從副教授做起。猶豫不決之際,我向日本指導教授請益,教授一席話讓我終生受益良多,他說:「一個人一下子就跳到高點不是好事,應該一步一步來,人家認定你,自然就能不斷前進。」回頭想想,人生路途何其漫長,真的不必費心計較自己是從什麼地方開始,只要人家認同你,你總是有機會能迎向前去。
9. 童年時期最難忘的事?
我個性頑皮,課堂上老師辛苦地講課,我卻在下面削竹子演起布袋戲,常被老師處罰。每次家庭訪問時我都躲起來不敢回家,因為老師一定向父母告狀。在同儕間我算是孩子王,同學都喜歡跟我玩。當時校長的兒子和我同年,他很喜歡找我玩,但是被校長禁止,因此我們發展出一套暗號,只要我拍手,他就會偷偷溜出來和我會合。
另外,我也能跟不同年紀的人處得很好,當時校內駐紮了許多裝甲部隊,放學後我常和阿兵哥玩在一起,參加演講比賽前,他們還主動幫我預演,讓我能順利獲得第一名。
10. 你幸福嗎?
我很幸福,因為我對生活各方面都覺得滿足、滿意,對人生則充滿了成就感。